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专利
我国专利有三种,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具体定义如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均是10年,均至申请日起计算。
三种专利的审查流程如下:
从以上的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多了一个实质审查,因此,从专利的保护力度来看,发明保护力度大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力度。
三种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时间如下:
发明:一般需要2-3年;
实用新型:7-14个月;
外观设计:6-12个月。
专利在申请到授权过程中的一些节点时间需要注意,具体期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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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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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
邮寄送达 |
专利局及复审委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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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申请费 |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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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
补正、实用新型审查意见以及发明第二次及以后审查意见答复期限 |
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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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权利请求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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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明文件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24(1)项或(2)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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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
主动修改 |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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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手续 |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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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申请费 |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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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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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 |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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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中文译文 |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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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明文件 |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24条(1)项或(2)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30条3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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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文件 |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专利局,并在该期限内向专利局办理本细则103条规定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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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 |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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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 |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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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
请求复审 |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请求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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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期限 |
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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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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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 |
专利局收到依照本细则第8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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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材料样品保藏 |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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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 |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24条(1)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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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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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优先权 |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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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国际申请 |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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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专利年费 |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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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优先权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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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先权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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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月18个月 |
发明公布 |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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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进入中国 |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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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月 |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 |
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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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终止 |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1)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2)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103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3)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104条(1)项至(3)项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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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实质审查 |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从以上可以知道,要是想早点拿到证书,就得按照流程图来,在进行专利申请前,准备好必要的文件、申请后尽快完成缴费、答复等操作,对于发明而言,可以提出提前公开。